[30]该修法在威尔逊一案并没有让最高法院让步,但仅相隔一年,法院重回到立法机关对宗教较为严谨的态度上。
那么德国的定义方法借鉴了美国功能主义的内核—以待判断之信仰内容在信仰者生命中的地位,是否已与传统宗教在一般人生命中占有之地位相同,来认定是否为宪法所保障之宗教。[26]首先,批评者认为该标准乃是一种重复。
如果某人所持守的立场、信念系统满足如上三项标准,那么就可视之为宗教。日本主流学者多主张对法院所提出的宗教概念,一般应将其作广义的解释为妥。其次,会出现过分包容的危险。[58]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各省(直辖市)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之中,明确肯定本条例所指的宗教、宗教团体就是五大宗教及其建立的宗教团体。主观功能主义的第三个缺陷在于对诚挚的强调。
美国对宗教的功能解释,自然与其新兴宗教发展迅猛,宗教的神圣观念猛烈变化的社会状况离不开关系。按照《社团登记条例》第10条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了独立思考,给出了与众不同的新方案。
三是对原创性理论高山流水般的表述,成就了行文造句的文采斐然。对犯罪论中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作者都提出了新观点、做出了新解释,言前人所未言。对罪过的分类也有了新的标准——理智或情感在罪过中的地位,以此可以将罪过划分为理智罪过和情感罪过,前者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的和轻信过失的三种类型,后者又可以分为痴狂型、痛快型、冷漠型和漠不关心型四个类型。(三)罪过情感理论的揭示 罪过情感的探索过程展现了情感是行为人罪过中客观存在的因素,有着丰富的内容和独立的价值,在罪过理论中应有一席之地。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能够再接再厉,继往开来,已经开启了第二个学术品牌——非理性犯罪研究,〔7〕这一学术品牌的产生和存在,也彰显了罪过情感理论的深远的影响。其实这些问题已经构成犯罪论的支架,圆满完成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就是对犯罪论的重构。
自此,罪过情感理论已经得以揭示:罪过情感应成为罪过的要素,使其与认识要素、情感要素一起承担起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功能,在司法定罪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出路何在?刑法的人性基础对于勇敢者来说,是一扇充满诱惑力的门〔5〕,而打开这扇门不但需要研究者勇敢,还需要研究者有执著的学术态度、深厚的学术功底和良好的理论素养。完善共同犯罪的观念:间接故意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为他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人应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一是语言简洁,其显著的特征是将特定的语言意思概念化,这就大大地促进了著作的洗练程度,例如,文中多处概括出了理智罪过、情感罪过、理智犯罪、率性犯罪等概念。
[摘 要] 温建辉博士以非凡的胆识和智慧创作的《罪过情感研究》,是迄今国内外第一部系统研究罪过中情感因素的学术专著,可谓罪过情感理论的标志性成果。本书本是一部非常抽象的专著,但文采性使本书有了色彩,读起来不再枯燥。罪过情感、理智罪过、情感罪过、罪过三因素分析法、率性犯罪等一系列概念都是作者首次提出的。重新审订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既遂标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完成的唯一标志,但是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只有犯意的完全实现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这是对居于通说地位的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革命。
对新概念,由与相近概念的比较到揭示本质再到分类,并且用案例进一步说明,深入浅出,分析透彻。由此,对罪过的研究已经由知和意两个维度的平面分析发展为知、情、意三个维度的立体分析,这是对传统中理性人的人性假设的超越,是对罪过更客观的认识,也是对人性的直视。
总体而言,这是一部越读越厚的书,值得阅读的书。罪过情感理论中的罪过情感就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作者在与相似概念的比较区分、对当代一些刑法学者探索罪过中情感因素的评析、以及自己对罪过本质的考证评析中展现了罪过情感的内涵和外延。
疏忽大意过失行为的罪过性在于其中的情感因素应受谴责,它是其心理中唯一值得谴责的心理因素。本书的用词造句极其考究,用语搭配鲜有重复,时有引经据典,比喻句、排比句穿插其间,不但精准而且言简意赅。行成于思,业精于勤,他以十年之功打造了该部28万字的专著,真正称得上十年磨一剑,它集中展现着作者卓越的学术品牌。《罪过情感研究》不仅富有原始创新精神,而且自成体系。毋庸讳言,理论是需要不断完善的。然而,长期以来罪过理论还没有因为自身的这种缺陷遭到全面的质疑和彻底的否定。
该书从体系到结构,从篇章到语句,都充满逻辑的力量,建议想要学习逻辑或者法律逻辑的读者读一读。情感是行为人对客观行为或事物的价值关系所产生的主观体验、主观态度和主观反映,是一种特殊的复杂主观意识。
(二)要挑战传统的罪过理论 罪过理论从产生至今,虽然它们在各个方面不断地进行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历史文化原因,传统的罪过理论一直阙如情感因素或者没有其有效的参与。作者从罪过情感的强烈程度和认识的不同清晰程度两个角度展开了对罪过情感的分类。
罪过理论的自洽性由此实现。然而,犯罪论发展至今,人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认识、通说或观念,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也在学术的论争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观点、学说或流派,犯罪论的重构就是对权威的挑战。
通读全书,你会发现作者发扬原创精神、创建本土法学理论的执著,以及勇攀科学高峰、为弘扬民族自尊的不懈努力。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传统的罪过理论中为什么会缺失情感因素呢,为什么缺乏情感要素的罪过理论会成为科学而一直指导者立法和司法实践呢?作者通过对罪过理论历史沿革的梳理,从对各阶段的经济条件、政治需要、思想文化渊源等方面探析了其原因,它不仅解答了人们的疑问,也从罪过理论演变的历史规律中证明了提出罪过情感概念的历史必然性和科学性。这些语言通俗易懂,非常形象。(三)文采性是上乘学术作品的品质 本书的文学色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
罪过理论作为犯罪论的核心,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阙如情感因素的罪过理论迄今仍是学术界的主流,人们也习以为常,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大的应用问题。体系完整、简单明了是本书的一个鲜明特征。
几百年来的困扰证明了传统的罪过理论本身是有缺陷的,找到其缺陷并对其完善就是发现并锻造了解决以上问题的一把钥匙。如果你还是一位研究犯罪论的学者,那么,这是一架不可逾越的桥梁。
革新犯罪的本质和种类:经过深度剖析人性,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自我层次的包括知、情、意在内的心理态度,其实这就是罪过,依据重构的罪过理论,作者发现了行为人在情感罪过引导下实施的率性犯罪,它是与理性犯罪相并列的另一类犯罪,深化了对犯罪的认识。在此情况下,知、情、意三维度罪过理论提出了,这种新思维必然要求打破传统的旧思维,因而会受到多方面的质疑,面临不被接受的尴尬境地,这种遭遇也需要研究者具备与传统罪过理论对话的能力。
传统罪过理论中缺失情感因素,但是作者认为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罪过的概括性规定中包括了罪过情感,并对相关法条作了新的解读。把情感作为罪过要素的思考,使其与罪过中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相遇,就会让研究者更加感到扑朔迷离。(二)罪过情感的分类 分类是深入探究事物的重要途径,也是将抽象的事物具体化,加深人们认识、理解事物的重要方法。〔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M〕.谢望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02. 〔2〕温建辉.罪过情感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罪过情感理论的标志性成果〔N〕.法制日报,2014-04-16. 〔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5〕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 〔6〕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7〕温建辉.非理性犯罪论纲〔J〕.兰州学刊,2014,(9). 本文原载 《人民检察》(湖南版)2014年第5期。
温建辉博士就锻造了这样一把精美的钥匙——罪过情感理论,2013年12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罪过情感研究》〔2〕是迄今国内外第一部系统研究罪过中情感因素的学术专著,被《法制日报》评价为罪过情感理论的标志性成果。重塑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它包括行为人的犯罪能力和服刑能力,其内涵中不仅有认识和意志二要素,还有情感要素,与此相关的犯罪主体应被划分为理性人和性情中人。
罪过情感理论是作者十年磨一剑的理论成果,也是作者经营的第一个学术品牌。可谓书中处处闪现着原创性的火花。
传统罪过理论中情感因素的缺乏并不代表学者们没有关注过情感对犯罪的影响,比如犯罪学中的情感动机和感情性反应中的情绪就与罪过情感有着密切联系,必须把它们区别开来,作者认为情感动机是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仅仅关涉犯罪行为而不直接关乎危害结果,作为感情性反应中的情绪不具有社会意义,它们可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但它们都不能作为罪过的因素。改革有失败,创新有风险。